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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委員會

參與經濟體必須成立監督委員會,並於獲得中央議會授權之後,著手管理該經濟體的APEC建築師架構行政業務。監督委員會的功能,如同中央議會指派的權責機關,負責實施政策與履行職責。
 
監督委員會的首要職責,為經營APEC建築師註冊處單位,登錄在該經濟體註冊/核照的APEC建築師。監督委員會必須確認申請註冊為APEC建築師的候選人,已經符合中央議會採用的標準,並評估候選人身為註冊/核照建築師以後的專業實務經驗。監督委員會亦負責確認建築師往後仍維持要求的標準。
 
監督委員會為中央議會的組成機構,必須提名一名至數名議會代表,各監督委員會享有一票投票權。議會代表不時聚會以處理行政業務,並審查中央議會的功能,一般而言,如同為所有APEC建築師相關事務的資訊中心,並持續推動以達成其宗旨。
 
中央議會採共識決做出決定,其決定對參與經濟體的管理機關不具約束力。
 

授權監督委員會

剛成立的監督委員會,欲成立APEC建築師註冊處單位之前,必須先獲得中央議會授權。提出授權時,必須附上經濟體採用的專業認可/認證制度,與APEC建築師標準的評鑑建議等資料,以及議會認定有必要的其他資料。此外,亦得提出監督委員會的結構建議,還有在經濟體管理APEC建築師註冊處單位的辦法。
 
監督委員會一旦獲得授權,即可成立APEC建築師註冊處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