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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次會議結論

1.第一次指導委員會會議結論
(2002年6月13/14日於澳洲雪梨)
(1).認同亞太經濟體之間,建築服務之交流具對亞太地區大眾利益之價值。
(2).承認各經濟體之間,其文化差異具有正面價值。

2.第二次指導委員會會議結論
(2002年12月12-13日於馬來西亞吉隆坡)
(1).成為APEC建築師應具能力之規定。
(2).在認證之建築教育計劃畢業後,應有最低的實習年限。
(3).完成建築師之註冊登記才能成為在國外執業建築師。
(4).完成註冊登記後建築師,應有專業實務經驗的最少期限。
 
3.第三次指導委員會會議結論
(2004年2月18-19日於台灣台北)
(1).各經濟體成立臨時監督委員會,並提名成員參與第四次指導委員會議並組成臨時議會。
(2).各經濟體之監督委員會獲授權後,執行前次會議規定之功能及依中央議會賦予之權限管理該經濟體之APEC建築師註冊處分支機構。
(3).規定在第四屆APEC建築師指導委員會議中,成立臨時中央議會。
(4).監督委員會之任務。
(5).成立秘書處並同意由中華台北擔任;第四次指導委員會會議於2004年9月22、23日在夏威夷舉行,由美國擔任主辦經濟體。

4.第四次指導委員會會議結論
(2004年9月22/23日於美國夏威夷)
(1).成立臨時中央議會。
(2).臨時監督委員會向臨時中央議會申請授權成為正式監督委員會、成立APEC建築師註冊部門。
(3).中央議會秘書處網站設立,推動未來目標。
(4).會中並決定下次會議(第二次臨時中央議會)由日本承辦,將於2005年五月第於東京舉行。
(5).中華台北承辦中央議會第一屆秘書處,將於2005年1月1日正式從澳洲接手。

5.第二次臨時中央議會暨第一次中央議會會議結論
(2005年5月31日6月1日於日本東京)
(1) 新臨時監督委員會之設立。
(2) 授權臨時監督委員會並完成APEC建築師計畫註冊部分。
(3) 中央議會成立。
(4) APEC建築師計畫註冊資料庫與網站討論。
(5) 相關文件制定。
(6) 啟動APEC建築師計畫建築師註冊機制。
(7) APEC建築師計畫財務控管討論。
(8) 會中決定下次議訂於2006年5月或6月在墨西哥市舉行,確定日期由墨西哥決定。

6.第二次中央議會會議結論
(2006年5月22-24於墨西哥墨西哥市)
(1) 同意新加坡及韓國成為正式會員,使亞太建築師中央議會會員經濟體增加至14個。
(2) 登錄證書上之秘書長簽名改為中央議會印信,識別卡樣式亦酌作修正。
(3) 中央議會秘書處之工作由各參與經濟體一起分攤費用,分攤方式由美國代表組成專案小組研議。秘書處原則上由各經濟體輪流擔任,並由墨西哥自願承接下一屆秘書處工作,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4) 中央議會原則上改為2年召開1次,下次會議訂於2008年8月上旬在加拿大溫哥華舉行,確定日期由加拿大決定。
(5) 建立亞太建築師互惠認許架構(APEC Architect Reciprocal Recognition Framework),由各參與經濟體分別承諾將提供何種開放外國建築師執業之條件,並鼓勵承諾開放程度相當之經濟體儘快展開相互認許的談判。

7. 第三次中央議會會議結論
(2008年8月7-8於加拿大溫哥華)
(1)馬來西亞提議組成一個工作委員會來針對無法達到行政程序及APEC建築師註冊條件之情況設立一系列的政策和輔導方針,第三次中央議會同意且採用此提案;新加坡、馬來西亞及墨西哥自願加入工作委員會。
(2)中央議會秘書處之工作原則上由各經濟體輪流擔任並由各參與經濟體共同分攤費用,分攤方式由美國代表組成專案小組研議。
(3)菲律賓自願承接下一屆秘書處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並計劃於2010年在馬尼拉舉辦APEC建築師計劃第四屆中央議會會議。
(4)會中通過美國代表團提出「9.2 秘書處資金編列公式之認可」有關資金專門小組報告,資金編列公式(使用購買力平價評比及註冊建築師的人數)提供墨西哥秘書處兩年期美金 72,000 元的補助,並於2008 年開出兩年年費發票美金4,154元,由經濟體成員於 30 天內付款。
(5)決議為將來對秘書處一年的財政補助金額最高為美金45,900 元。
(6)建立APEC建築師互惠認許架構(APEC Architect Reciprocal Recognition Framework),由各參與經濟體分別承諾將提供何種開放外國建築師執業之條件,並鼓勵承諾開放程度相當之經濟體儘快展開相互認許的談判。
(7)中央議會同意2010年之第四次中央議會會議將在菲律賓舉行,2012年之第五次中央議會會議紐西蘭舉行。

8. 第四次中央議會會議結論
(2010年10月10-11日於菲律賓馬尼拉)
1.本會(監督委員會)所使用之相關文件及網站已採用APEC新的logo.
2.本會(監督委員會)持續採用中央議會認可由澳洲設計的亞太建築師證書及識別証樣式。
3.本會(監督委員會)定期向秘書處提交Six Month Report。
本會(監督委員會)以大會所核可之由美國監督委員會根據世界銀行公佈的Purchasing Power Parity 以及各經濟體內之註冊建築師人數為基礎的計算公式繳交年費。
4.本會(監督委員會)維持依照「操作手冊2008」所載明之事項及規範執行APEC建築師註冊處中華台北分支中心組織等相關業務。
(1)大會同意並通過第三次中央議會溫哥華會議的Meeting Summary。
(2)各經濟體同意將一本此計畫之初衷,繼續推廣APEC建築師的概念。
(3)大會同意原本每六個月向中央議會提交報告將改為年度報告,於每年的六月30日提交。
(4)針對未能配合大會規則的經濟體所採行的措施,馬來西亞將繼續研究其所提出的措施方案。有興趣參與研討的經濟體亦可加入。秘書處將會提供各經濟體這些草案。
(5)大會接受能宣揚APEC建築師計畫及APEC建築師的活動與中央議會會議連結,但舉行的方法及方式由舉辦中央議會會議的經濟體決定。

9.第五次中央議會會議結論
(2012年10月3-4日於紐西蘭威靈頓)
(1)確認第四次中央議會執行情形:大會同意並通過第四次中央議會馬尼拉會議的Meeting Summary。
(2)各經濟體同意將一本此計畫之初衷,繼續推廣APEC建築師的概念。
(3)採用數種APEC建築師相關文件格式為參考資料,可於官網上瀏覽。本次會議所用之經濟體報告表,修正後採用於未來大會會議。
(4)大會同意成立一工作小組探討關於母/客經濟體一事,由新加坡領軍,會同澳洲、日本、中華台北、紐西蘭、菲律賓和香港,做深一步探討。
(5)大會同意由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成立一工作小組研究關於不配合決議事項的經濟體中央議會該採取的相對應措施。
(6)大會同意各經濟體可將APEC建築師在客經濟體執業所可能遇到包括移民、責任及保險等資訊提供相關連結到其網站上供參考。
(7)大會同意為強化這個計畫,將鼓勵不同經濟體的APEC建築師交流合作。經濟體可在其網站的APEC建築師名錄下附註其與來自其他的經濟體的APEC建築師的合作意願。向建築師及建築系學生點出身為APEC建築師的優勢。
(8)大會擬定於2014年10月6~7日於加拿大溫哥華Morris J. Wosk Centre舉辦APEC建築師第六次中央議會會議。

10.第六次中央議會會議結論
(2014年10月6-7日於加拿大溫哥華)
1.會議主席加拿大監督委員會主席Peter Streith歡迎與會代表。
2.確認中央議會會議程序。
3.經濟體介紹其與會代表 所有參與經濟體皆有出席。
4.採用議程。
5.確認於2012年於紐西蘭威靈頓舉行之第五次中央議會會議紀錄
6.與會代表討論「建築師」之定義及各經濟體之建築師人數。
7.經討論,「註冊建築師」之定義如下操作手冊亦會同步更新: 「建築師係持有有效執照因而可經其國內法律允許及發照,當下無限制的執行建築業務。」 A Registered Architect – an architect holding a current registration such that he or she is permitted and licensed under domestic law to the unrestricted practice of architecture at the present time.
8.各經濟體向大會報告其APEC建築師計劃現況。
9.馬來西亞將邀請尚未參加此計畫之經濟體參加第七次中央議會會議,尤其是ASEAN國家。
10.沒有新簽署的雙邊或是多邊協定,但是紐西蘭、澳洲、加拿大近期內將簽署三邊協定。
11.檢視此計畫之相互認許架構,討論相關圖表內容。
12.大會通過相互認許架構中對於Domain Specific之定義,增加host一字。
13.大會擬訂於2016年10月於馬來西亞吉隆坡召開第七次中央議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