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馬來西亞提議組成一個工作委員會來針對無法達到行政程序及APEC建築師註冊條件之情況設立一系列的政策和輔導方針,第三次中央議會同意且採用此提案;新加坡、馬來西亞及墨西哥自願加入工作委員會。 | |
(2) | 中央議會秘書處之工作原則上由各經濟體輪流擔任並由各參與經濟體共同分攤費用,分攤方式由美國代表組成專案小組研議。 | |
(3) | 菲律賓自願承接下一屆秘書處工作,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並計劃於2010年在馬尼拉舉辦APEC建築師計劃第四屆中央議會會議。 | |
(4) | 會中通過美國代表團提出「9.2 秘書處資金編列公式之認可」有關資金專門小組報告,資金編列公式(使用購買力平價評比及註冊建築師的人數)提供墨西哥秘書處兩年期美金 72,000 元的補助,並於2008 年開出兩年年費發票美金4,154元,由經濟體成員於 30 天內付款。 | |
(5) | 決議為將來對秘書處一年的財政補助金額最高為美金45,900 元。 | |
(6) | 建立APEC建築師互惠認許架構(APEC Architect Reciprocal Recognition Framework),由各參與經濟體分別承諾將提供何種開放外國建築師執業之條件,並鼓勵承諾開放程度相當之經濟體儘快展開相互認許的談判。 | |
(7) | 中央議會同意2010年之第四次中央議會會議將在菲律賓舉行,2012年之第五次中央議會會議紐西蘭舉行。 | |
(1) | 確認第四次中央議會執行情形:大會同意並通過第四次中央議會馬尼拉會議的Meeting Summary。 | |
(2) | 各經濟體同意將一本此計畫之初衷,繼續推廣APEC建築師的概念。 | |
(3) | 採用數種APEC建築師相關文件格式為參考資料,可於官網上瀏覽。本次會議所用之經濟體報告表,修正後採用於未來大會會議。 | |
(4) | 大會同意成立一工作小組探討關於母/客經濟體一事,由新加坡領軍,會同澳洲、日本、中華台北、紐西蘭、菲律賓和香港,做深一步探討。 | |
(5) | 大會同意由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成立一工作小組研究關於不配合決議事項的經濟體中央議會該採取的相對應措施。 | |
(6) | 大會同意各經濟體可將APEC建築師在客經濟體執業所可能遇到包括移民、責任及保險等資訊提供相關連結到其網站上供參考。 | |
(7) | 大會同意為強化這個計畫,將鼓勵不同經濟體的APEC建築師交流合作。經濟體可在其網站的APEC建築師名錄下附註其與來自其他的經濟體的APEC建築師的合作意願。向建築師及建築系學生點出身為APEC建築師的優勢。 | |
(8) | 大會擬定於2014年10月6~7日於加拿大溫哥華Morris J. Wosk Centre舉辦APEC建築師第六次中央議會會議。 | |
1. | 會議主席加拿大監督委員會主席Peter Streith歡迎與會代表。 | |
2. | 確認中央議會會議程序。 | |
3. | 經濟體介紹其與會代表 所有參與經濟體皆有出席。 | |
4. | 採用議程。 | |
5. | 確認於2012年於紐西蘭威靈頓舉行之第五次中央議會會議紀錄 | |
6. | 與會代表討論「建築師」之定義及各經濟體之建築師人數。 | |
7. | 經討論,「註冊建築師」之定義如下操作手冊亦會同步更新:
「建築師係持有有效執照因而可經其國內法律允許及發照,當下無限制的執行建築業務。」
A Registered Architect – an architect holding a current registration such that he or she is permitted and licensed under domestic law to the unrestricted practice of architecture at the present time. | |
8. | 各經濟體向大會報告其APEC建築師計劃現況。 | |
9. | 馬來西亞將邀請尚未參加此計畫之經濟體參加第七次中央議會會議,尤其是ASEAN國家。 | |
10. | 沒有新簽署的雙邊或是多邊協定,但是紐西蘭、澳洲、加拿大近期內將簽署三邊協定。 | |
11. | 檢視此計畫之相互認許架構,討論相關圖表內容。 | |
12. | 大會通過相互認許架構中對於Domain Specific之定義,增加host一字。 | |
13. | 大會擬訂於2016年10月於馬來西亞吉隆坡召開第七次中央議會會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