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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CLUSIONS OF PREVIOUS MEETINGS

1.第一次指導委員會會議結論
(2002年6月13/14日於澳洲雪梨)
(1).認同亞太經濟體之間,建築服務之交流具對亞太地區大眾利益之價值。
(2).承認各經濟體之間,其文化差異具有正面價值。

2.第二次指導委員會會議結論
(2002年12月12-13日於馬來西亞吉隆坡)
(1).成為APEC建築師應具能力之規定。
(2).在認證之建築教育計劃畢業後,應有最低的實習年限。
(3).完成建築師之註冊登記才能成為在國外執業建築師。
(4).完成註冊登記後建築師,應有專業實務經驗的最少期限。
 
3.第三次指導委員會會議結論
(2004年2月18-19日於台灣台北)
(1).各經濟體成立臨時監督委員會,並提名成員參與第四次指導委員會議並組成臨時議會。
(2).各經濟體之監督委員會獲授權後,執行前次會議規定之功能及依中央議會賦予之權限管理該經濟體之APEC建築師註冊處分支機構。
(3).規定在第四屆APEC建築師指導委員會議中,成立臨時中央議會。
(4).監督委員會之任務。
(5).成立秘書處並同意由中華台北擔任;第四次指導委員會會議於2004年9月22、23日在夏威夷舉行,由美國擔任主辦經濟體。

4.第四次指導委員會會議結論
(2004年9月22/23日於美國夏威夷)
(1).成立臨時中央議會。
(2).臨時監督委員會向臨時中央議會申請授權成為正式監督委員會、成立APEC建築師註冊部門。
(3).中央議會秘書處網站設立,推動未來目標。
(4).會中並決定下次會議(第二次臨時中央議會)由日本承辦,將於2005年五月第於東京舉行。
(5).中華台北承辦中央議會第一屆秘書處,將於2005年1月1日正式從澳洲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