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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itution Of Chinese Taipei Monitoring Committee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台北經濟體(以下簡稱 中華台北)為參與APEC建築師計畫,經主管機關內政部(以下簡稱 主管機關)指定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設置「APEC建築師計畫—中華台北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本委員會在APEC建築師計畫中央議會授權下辦理有關APEC建築師計畫中央議會訂定之準則推動各項任務,以及APEC建築師註冊處中華台北分支中心之運作及相關會務。
第二條 本委員會會址設於中華台北所在之台北市。
第三條 本章程內所稱「APEC」為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所稱「APEC建築師計畫」為APEC人力資源發展工作小組(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Working Group)下之特別計畫;所稱「中央議會」為APEC建築師計畫之行政及政策制定機構由各參與經濟體提名代表組成;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三十一人,由建築師公會、政府機關及相關學術機構團體推薦之代表組成。其中建築師公會十七人;政府機關七人;學術機構團體七人。第一屆委員中置特別委員十五人,其中建築師公會八人;政府機關四人;學術機構團體三人。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任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由各組成機關團體重新推薦,委員如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其組成機關團體補推薦,但其任期以補足原任委員之任期為限。第一屆委員中之特別委員首任任期為三年。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得依作業規定支給交通費。
第七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本委員會全盤業務,對外代表本委員會,由委員相互推舉之,任期二年。另設副主任委員三人,分由建築師公會、政府機關及相關學術機構團體各由其委員中推舉一人擔任之,任期二年。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離職時,本委員會應另行推舉主任委員,但其任期以補足原主任委員之任期為限。主任委員任滿卸任後由本委員會聘為特別顧問,任期二年。
第八條 本委員會設執行長一人,襄助處理本委員會會務,並得視業務需要置工作人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本委員會並得設專案小組,承本委員會之決議辦理相關事宜。
第九條 本委員會之職權及工作:
一、審核年度業務計畫事項。
二、審議年度預、決算事項。
三、籌措經費事項。
四、保管、營運、監督及稽核財務事項。
五、協助辦理中華台北承辦APEC建築師計畫中央議會秘書處業務期間之監督及財務控管事項。
六、辦理APEC建築師中央議會制定之各項準則之執行及APEC建築師註冊處分支中心之建立及管理。依APEC建築師之註冊標準,督導中華台北分支中心辦理申請者之審核及註冊。並確定繼續維持APEC建築師中央議會所要求的標準。
七、建立中華台北APEC建築師資料庫之檔案管理及資格審核。
八、提供APEC建築師業務所需之一般行政協助。
九、配合推動促進建築師業務發展相關工作。
十、辦理其他相關事務之決議事項。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每兩個月定期召開會議,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臨時會議除由主任委員召集外,必要時得由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後召集之,並於會議中推舉會議主席主持之。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委員會會議紀錄,以備查考。委員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學者或專家列席,協助辦理相關工作,並得支給交通、諮詢等費用。
第十一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超然、公正行使職權,並親自出席會議。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應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提出會務工作報告,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成立初期第一年至第三年經費以下列各款籌集之:
一、主管機關補助。
二、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經常費項下編列預算。
三、其他經費。
第四年起配合APEC建築師計畫之進程及需求,發展為財務獨立機構。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解散或撤銷時,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所轄政府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委員會各項作業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十六條 本委員會獨立行使本組織章程規定之各項事宜。
第十七條 本委員會對外獨立行文,必要時得轉請以主管機關名義對外行文。
第十八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委員提案經本委員會決議後修正之。
第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經本委員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準備案後施行;修正時亦同。